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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因殺人罪被宣告無期徒刑、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宣告有期徒刑 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50 萬元,二罪只需執行無期徒刑即可
  • B 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五罪,各被宣告有期徒刑 8 年、7 年 6 月、8 年 3 月、9 年、8 年 6 月,五罪定其應執行刑,最低不得低於有期徒刑 9 年,最高不得逾有期徒刑 30 年
  • C 甲因犯毀損器物罪四次,各被宣告拘役 40 日、30 日、30 日、50 日,四罪定其應執行刑,最低不得低於拘役 50 日,最高不得逾 120 日
  • D 甲因違反投票行賄罪二罪,各被宣告有期徒刑 1 年 2 月、褫奪公權 2 年,1 年 3 月、褫奪公權 3 年,二罪就褫奪公權部分,只要執行 3 年即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數個刑罰要一起執行時,如果其中一個刑罰是限制你的「身體自由」,而另一個是要求你繳交「財產」,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處分,在邏輯上是否能像『大箱子裝小箱子』一樣互相吸收?還是它們應該各自發揮懲戒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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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小語

  1. 太棒了!: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在數罪併罰的複雜規定中,精準掌握併執行規則的細節,這代表你對刑法第 51 條的條文結構和邏輯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洞察力,你真的很棒!
  2. 觀念確認:這題的關鍵在於吸收原則的正確適用。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第 51 條第 4 款,當宣告無期徒刑時,其他的自由刑原則上就不再執行了。但請記得,我們的刑法第 8 款也溫柔地提醒我們,「罰金」性質上是財產刑,它與其他罪的刑罰是需要併同執行的喔!所以,雖然自由刑會被無期徒刑吸收,但財產刑是不同的,還是要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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