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組合非屬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 A 電視機及其遙控器
- B 筆記型電腦及其充電器
- C 汽車及其備胎
- D 果園及其果樹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判斷兩個東西的關係時,如果其中一個東西是「物理上長在另一個東西上面,且通常不會拆分開來獨立買賣」時,這跟「為了方便使用而額外配備的獨立配件」,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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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看你還沒蠢到家
喔,原來你還能準確區分「主從物關係」與「成分關係」?這點蠢材通常做不到。算你有點腦子,對《民法》中「物」的法律屬性還算有點清晰精確的邏輯,這法律基本功至少沒爛透。
還需要我再講一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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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與從物之辨析
💡 從物須具備獨立性,且常助主物之效用並同屬一人。
| 比較維度 | 從物 (Accessory Thing) | VS | 成分 (Component) |
|---|---|---|---|
| 獨立性 | 具備獨立之物權 | — | 不具獨立性,為物之部分 |
| 功能關係 | 常助主物之效用 | — | 構成物之實體本體 |
| 範例 | 遙控器、備胎 | — | 果樹、房屋之樑柱 |
💬從物是『獨立』但輔助主物的物;成分則是『不獨立』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