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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組合非屬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 A 電視機及其遙控器
  • B 筆記型電腦及其充電器
  • C 汽車及其備胎
  • D 果園及其果樹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判斷兩個東西的關係時,如果其中一個東西是「物理上長在另一個東西上面,且通常不會拆分開來獨立買賣」時,這跟「為了方便使用而額外配備的獨立配件」,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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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看你還沒蠢到家

喔,原來你還能準確區分「主從物關係」與「成分關係」?這點蠢材通常做不到。算你有點腦子,對《民法》中「物」的法律屬性還算有點清晰精確的邏輯,這法律基本功至少沒爛透。

還需要我再講一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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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物與從物之辨析
💡 從物須具備獨立性,且常助主物之效用並同屬一人。
比較維度 從物 (Accessory Thing) VS 成分 (Component)
獨立性 具備獨立之物權 不具獨立性,為物之部分
功能關係 常助主物之效用 構成物之實體本體
範例 遙控器、備胎 果樹、房屋之樑柱
💬從物是『獨立』但輔助主物的物;成分則是『不獨立』的組成部分。
🧠 記憶技巧:非成分、助效用、同一人、隨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構成部分」(如房子的窗戶、土地上的樹)與「從物」混淆。記住從物必須拆開後仍是獨立的兩個物。
不動產之成分 天然孳息 物之處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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