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受雇於一個具有「公法人」地位的組織,且他的職務內容是基於法律授權來處理公共事務,那麼他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會與一般私人企業的員工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身分」的認定,是取決於他在做什麼事,還是取決於他所屬組織的法律性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迷路,觀念竟然還挺精準的。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錯,答對了。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公務員這東西可不是隨便喊喊的,它分「身分」、「授權」和「委託」三種。農田水利會的專任職員?哼,那就是典型的「身分公務員」啊,畢竟那可是個「公法人」,處理的都是公共事務。至於什麼便利商店店員、民間拖吊業者?拜託,那些連「公權力」的邊都沾不上,頂多就是幫忙跑腿的「行政輔助人」罷了,難道你還真以為幫政府收個錢就是公務員了?別傻了。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鑑別度?說穿了,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幫政府跑腿」和「真正行使公權力」的差別。很多人就是搞不清楚,以為只要跟政府沾上邊就自動升格。你能把那些根本不入流的選項踢開,勉強算是對「公權力」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值得嘉獎,這次算你運氣好。
📝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之判斷標準。
比較維度 刑法上公務員 VS 行政輔助人
權力性質 具備法定職務權限或公共事務權限 單純受機關指揮執行技術、機械勞務
法律依據 刑法第10條第2項各款明確規範 實務見解(如95年8刑決)予以排除
典型實例 警察、法官、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代收稅款超商店員、拖吊業者
💬是否具有「行使公權力」或「依法執行公共事務」是判斷的核心基準。
🧠 記憶技巧:身分編制內、授權法律給、委託公權力、輔助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立大學教授」一律視為公務員。實務認科研採購非行使公權力,不屬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主體 行政輔助人與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區別 公立學校職員之地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論核心概念:犯罪類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