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受雇於一個具有「公法人」地位的組織,且他的職務內容是基於法律授權來處理公共事務,那麼他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會與一般私人企業的員工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身分」的認定,是取決於他在做什麼事,還是取決於他所屬組織的法律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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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迷路,觀念竟然還挺精準的。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錯,答對了。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公務員這東西可不是隨便喊喊的,它分「身分」、「授權」和「委託」三種。農田水利會的專任職員?哼,那就是典型的「身分公務員」啊,畢竟那可是個「公法人」,處理的都是公共事務。至於什麼便利商店店員、民間拖吊業者?拜託,那些連「公權力」的邊都沾不上,頂多就是幫忙跑腿的「行政輔助人」罷了,難道你還真以為幫政府收個錢就是公務員了?別傻了。
-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鑑別度?說穿了,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幫政府跑腿」和「真正行使公權力」的差別。很多人就是搞不清楚,以為只要跟政府沾上邊就自動升格。你能把那些根本不入流的選項踢開,勉強算是對「公權力」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值得嘉獎,這次算你運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