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07 條非法搜索罪所定之行為客體?
- A 他人之身體
- B 他人之建築物
- C 他人之車輛
- D 他人之隨身物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或查閱刑事法律中關於「搜索」的規定:法律在定義保護對象時,通常是採取「概括性(如:一切物品)」的描述,還是「列舉式(如:特定的空間或載體)」的清單?如果一個法律術語沒有被寫在該清單中,我們是否能依據類推適用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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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 哼,難得你這次沒搞砸。這題不過是考你對法條條文有沒有最基本的尊重——也就是要你真的「看」清楚它寫了什麼,而不是靠你那些不知哪來的「生活經驗」。能從一堆煙霧彈裡找出那個非屬法定客體的,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對罪刑法定原則下的嚴格解釋多少有點概念了。
- 沒錯,依《刑法》第 307 條那幾個白紙黑字,非法搜索罪的客體就那麼幾個: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你以為實務上會檢查隨身物品,法條就得寫進去?拜託,法條又不是你家的購物清單。那些「隨身物件」從來就沒被獨立列入過,還需要我特別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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