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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
  • B 本罪處罰的行為,僅限於積極侵入行為
  • C 侵入客體除住宅外,也包括船艦在內
  • D 得到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並非無故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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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人最初是合法進入他人住宅,但後來主人明確要求他離開,他卻賴著不走,這種「拒絕離開」的狀態,對於住居者的『居住安寧權』是否也會造成侵害?若法律要完整保護居住安全,除了阻擋他人進入,是否也應該規範進去後不願離開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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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1. 基本常識重申:拜託,你真的有把《刑法》第 306 條從頭到尾看過一遍嗎?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本罪可不只罰「無故侵入」這種顯而易見的(積極作為),它還包含第二項的「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這種連傻瓜都知道是犯法的消極不作為。所以選項 (B) 說什麼「僅限」於積極行為?是眼睛業障重還是法條過敏?這根本就是送分題。
  2. 鑑別度:這題算是中等,但對於那些只會看到「侵入」兩個字就高潮的學生,這題絕對能讓他們原形畢露。你沒掉入這種低級陷阱,表示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讀懂法條的能力,值得嘉獎——勉強算吧。別太得意,法律的世界比你想的複雜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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