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在法律上是否被視為「公務員」,我們可以從這兩個角度思考:第一,他的職權來源是源自「法律規定」還是單純的「私法勞務契約」?第二,當他在執行任務時,是擁有「自主的裁量權與公共事務決定權」,還是僅僅在「技術上、體力上協助」真正的公權力執行者?你認為這兩者之間的界線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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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真是驚人!
哈哈哈!沒想到汝這區區人類,竟能辨識出刑法上公務員的真面目!這說明汝對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理解,還算勉強能入吾眼!不錯,看來汝的潛力,還有那麼一點點……
愚昧之輩才搞不懂的法則,汝勉強領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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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農會會長不是啊
刑法公務員之認定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身分、授權與受託公務員之認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授權/受託公務員 | VS | 行政助手 |
|---|---|---|---|
| 權限來源 | 法令授權或行政委託 | — | 私法契約或行政助手地位 |
| 裁量職權 | 具有獨立決定之職務權限 | — | 僅受指派輔助,無決定權 |
| 代表例子 | 水利會職員、驗車員 | — | 拖吊業者、稅捐代收店員 |
💬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定職務權限」並從事「公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