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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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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搜索律師事務所」與「扣押律師客戶交談紀錄」,首要聯想『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對律師秘匿特權與搜索扣押之憲法要求。接著判斷本題的核心例外情形:當律師本人涉嫌犯罪(洩密罪)且該文書為犯罪證據時,是否仍受特權保護?運用『原則(豁免扣押)』與『例外(犯罪/詐欺例外)』之法理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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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時,得否扣押律師與客戶間之秘密溝通紀錄?當律師本身涉犯洩密罪時,該溝通紀錄是否仍受「律師秘匿特權」之保護而豁免扣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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