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泰國發送預錄的網路語音電話,假冒檢察官向臺灣境內的居民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要求將資金轉移到安全帳戶以進行資金清查。短時間內,已有多名受害人受騙。甲詐騙時所使用的受害者個人資料是由16歲高中學生乙,以論件計價的方式販賣給甲。乙雖擅長透過資訊安全漏洞從網路上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但對於該詐騙系統的具體運作方式並不十分清楚。丙為居住於美國的美國公民,被甲聘用處理金流,購買國外加密貨幣以隱匿甲犯罪所得流向。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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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刑法空間效力(跨國詐騙與境外洗錢管轄權)」、「加重詐欺之認定與競合」、「未成年人幫助犯」及「自己洗錢」之評價。作答時應先確立我國對甲、乙、丙是否具備刑法管轄權(刑法第4、5、8條),接著依三階論分別檢驗甲之加重詐欺與洗錢實質競合、乙之幫助犯與個資法競合及年齡減輕事由,最後論述丙之外國人境外犯罪管轄權爭議及沒收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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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國電信詐欺與境外洗錢之刑法空間效力、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之競合、未成年人提供個資之幫助犯認定,以及犯罪所得沒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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