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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前段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者,依該條例第 83 條規定:「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某縣主管機關經檢舉確認轄區內有座葬於私有農地上超過 30 年之墳墓。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主管機關對此私葬墳墓行為得如何行使公權力,以達成應於公墓內埋葬屍體之立法目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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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時間經過(30年)」對行政權限行使的影響。考生應先區分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中「罰鍰」與「限期改善」的法律性質,指出罰鍰因屬行政罰而受行政罰法第27條3年時效限制(狀態犯);但「限期改善」為命除去違法狀態之管制性處分,無時效消滅問題。最後再依行政執行法論述屆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手段(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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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葬行為逾30年,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得否裁處「罰鍰」?其「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為何?又屆期不履行應如何進行行政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墓主可否以裁處權時效已完成為由,主張私墓合法化?(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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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區辨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中「罰鍰」與「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差異。接著,將違法埋葬行為定性為「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以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最後點出裁處權消滅僅生阻卻處罰之效力,無法治癒實體違法狀態而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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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法埋葬行為究屬「行為繼續」或「狀態繼續」?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完成後,是否生違法狀態合法化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私葬墳墓裁罰與執行
💡 辨析裁罰性與管制性處分之別,並判斷狀態犯之裁處權時效消滅。
比較維度 裁罰性處分(如:罰鍰) VS 管制性處分(如:限期改善)
法律本質 針對過去違法行為之制裁 命排除違法狀態以回復秩序
時效限制 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3年) 無時效,違法狀態存在即可命改善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 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以下排除
💬本案因時效屆滿僅能作成限期改善之管制處分,不得裁處罰鍰。
🧠 記憶技巧:過去違法罰鍰有時效,現在違法改善無時效,拒不履行發動行政執行。
⚠️ 常見陷阱:誤認限期改善具裁罰性而適用3年時效,或將狀態犯之埋葬行為誤判為繼續犯。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狀態犯與繼續犯 裁處權時效 代履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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