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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四 題

看守所對於羈押被告施以隔離保護決定之原則、施用要件、施用程序及限制為何?請依羈押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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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隔離保護」,應直覺聯想到2020年修法後對於人權保障的強化,核心法條為《羈押法》第18條。解題時須按題目要求依序拆解「原則(最後手段性)」、「要件(四款法定事由)」、「程序(長官核准與醫療評估)」及「限制(15日上限與醫療否決權)」,並在結論點出戒護安全與無罪推定人權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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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羈押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看守所對其施以「隔離保護」涉及極大之人身自由與身心健康限制。為兼顧所內戒護安全與被告人權保障,2020年修正之《羈押法》明文嚴格規範隔離保護之發動要件、程序與限制。 【論述】 依《羈押法》第18條及相關法理,看守所對被告施以隔離保護之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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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隔離保護要件
💡 隔離保護須符合最後手段性,並受醫療監督、法定上限與原因消滅原則之限制。

🔗 隔離保護執行與終止流程

  1. 1 發動要件 — 符合第18條第1項各款且具最後手段性
  2. 2 長官核定 — 由看守所長官核定,不得由基層逕行決定
  3. 3 醫療介入 — 醫事人員持續評估身心狀況,防止密室效應
  4. 4 動態終止 — 期滿、原因消滅或醫事人員建議不宜時即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監獄行刑法第23條關於受刑人隔離保護之異同。
🧠 記憶技巧:隔離保護四部曲:要件(危自暴序)、決定(所長核定)、醫學(評估否決)、期限(十五日)。
⚠️ 常見陷阱:容易將隔離保護誤認為懲罰手段,需強調其目的在於「防範危害」而非懲罰;另常遺漏「醫事人員評估」之必要性與其「終止權」。
羈押被告之權利限制原則 監獄行刑法之隔離保護 無罪推定原則與戒護安全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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