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一 題
被告入所之健康檢查應如何實施?健康檢查結果異常應如何處置?請依羈押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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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釐清核心法規:《羈押法》第47、48條及《看守所辦理被告健康檢查及疾病診療辦法》,掌握健康檢查的實施時限與具體項目。
- 比較法規差異:敏銳點出《羈押法》(不得拒絕收禁)與《監獄行刑法》(應拒絕收監)在健康異常處置上的核心相異點,並說明向院檢「即時陳報」的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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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被告入所健康檢查之實施,旨在落實國家對受羈押人之健康照顧義務,並確保看守所內之群體衛生安全。依2020年大修後之《羈押法》精神,看守所不得因被告健康異常而拒絕收禁,應提供妥適醫療並即時陳報,兼顧未決犯之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訟之遂行。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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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入所健檢與處置
💡 落實被告醫療人權,健檢異常不得拒收,應妥適診療並即時陳報。
| 比較維度 | 看守所被告 (羈押法) | VS | 監獄受刑人 (監行法) |
|---|---|---|---|
| 入所健檢義務 | 應實施健檢 (§47) | — | 應實施健檢 (§12) |
| 病重收禁原則 | 不得拒絕收禁 (§48) | — | 應拒絕收監 (§13) |
| 後續程序 | 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 — | 交由檢察官送醫療機構 |
| 法理目的 | 保全刑事訴訟程序執行 | — | 行刑權遂行與身心健康 |
💬被告基於訴訟保全必要不得拒收,僅能強化醫療照護或由司法機關裁定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