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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四 題

看守所對於刑事被告,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限制其行動。被告在那些情形下,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看守所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10 分)有關戒具之種類所指為何?請依羈押法相關規定詳述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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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羈押法》第 16 條關於施用戒具之規定。答題時須精準背誦四種法定情形與四種戒具種類,並特別強調 2020 年修法後導入的「法官保留原則」(原則需法院裁定)以及授權子法《監獄及看守所施用戒具實施辦法》對戒具規格的嚴格限制,以展現對人權保障與戒護實務的綜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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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現代矯正法制在未定罪的刑事被告羈押管理上,強調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施用戒具屬對人身自由之重大干預,故《羈押法》針對施用戒具之要件與種類均設有明文限制,並導入法官保留原則,以期在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 【論述】 一、施用戒具之情形(經法院裁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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