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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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法官迴避制度」中關於「前審」的定義(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再審」雖非上下級審關係,但依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最新之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意旨,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避免法官預斷,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必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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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救濟時,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或相關憲法法理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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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再審程序之迴避
💡 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應基於公平審判原則自行迴避。
| 比較維度 | 刑訴17條8款文義 | VS | 實務與憲法判決見解 |
|---|---|---|---|
| 前審定義 | 僅指同一案件下級審 | — | 包含原確定判決 |
| 程序類型 | 通常上訴程序 | — |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 |
| 適用階段 | 案件之審判程序 | — | 含聲請審查及開始後 |
| 保護目的 | 維護審級利益 | — | 避免預斷、公平審判 |
💬實務透過解釋,將迴避事由由「形式下級審」擴張至「實質避免預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