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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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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法官迴避制度」中關於「前審」的定義(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再審」雖非上下級審關係,但依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最新之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意旨,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避免法官預斷,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必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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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救濟時,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或相關憲法法理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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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參與再審程序之迴避
💡 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應基於公平審判原則自行迴避。
比較維度 刑訴17條8款文義 VS 實務與憲法判決見解
前審定義 僅指同一案件下級審 包含原確定判決
程序類型 通常上訴程序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
適用階段 案件之審判程序 含聲請審查及開始後
保護目的 維護審級利益 避免預斷、公平審判
💬實務透過解釋,將迴避事由由「形式下級審」擴張至「實質避免預斷」。
🧠 記憶技巧:迴避範圍三階段:法條寫前審、釋字推再審、憲判全迴避(含聲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再審非上下級審故法官不須迴避;申論應強調憲法公平審判意旨。
非常上訴之迴避 法定法官原則 公平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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