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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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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法官迴避制度」中關於「前審」的定義(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再審」雖非上下級審關係,但依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最新之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意旨,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與避免法官預斷,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必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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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救濟時,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或相關憲法法理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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