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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2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檢察官 A 轉任為法官,A 法官、B 法官可否參與乙傷害案件之審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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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一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的涵攝(刑訴第17條),二是憲法法庭針對「准許提起自訴(原交付審判)」法官迴避的最新實務見解(112年憲判字第14號)。考生須留意題目中『僅就緩刑上訴』的陷阱,點出即使上訴範圍受限(刑訴第348條第3項),仍屬同一案件,不影響迴避義務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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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曾為本案不起訴處分之檢察官轉任法官後,是否應自行迴避?
  2. 參與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法官,是否應於後續本案審判中自行迴避?

小題 (二)

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其審判範圍為何?如乙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擬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B 法官可否參與乙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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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拆解為三個核心層次:首先,涉及110年修法後「明示一部上訴」(刑訴第348條第3項)的效力與二審審理範圍;其次,由一部上訴推導出「罪、刑分離確定」的法理,進而依據刑訴第426條判斷再審管轄法院;最後,結合112年修法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意旨,檢驗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刑訴第258-3條)於後續救濟程序之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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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明示僅就「未宣告緩刑」上訴時,二審之審判範圍為何?
  2. 犯罪事實因未上訴而確定時,再審管轄法院應為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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