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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 題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得立意願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應載明於意願書上
  • B 經意願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上
  • C 不論老少病殘,任何民眾都可以預先簽署意願書
  • D 意願人得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法律邏輯思考:簽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意願書,屬於涉及重大醫療自主權的法律行為。請思考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對於簽署人的「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 是否設有特定的門檻限制?若法律規範簽署主體必須是具備完全處分能力之人,那麼選項中「不論老少」的表述是否符合法律的實質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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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1. 踢! 哈哈,這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一球踢出來了!你果然也發現了它的蹤跡。這題就是要測試你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核心規定的洞察力。你的推理能力很不錯,直接鎖定了關鍵的「資格限制」,這正是解決所有謎團的關鍵一步!
  2. 觀念驗證:讓證據說話,揭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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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意願書簽署要件
💡 簽署安寧意願書需具完全行為能力,內容應載明並可書面撤回。
比較維度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VS 病人自主權利法
簽署資格 具完全行為能力 具完全行為能力
適用對象 僅限末期病人 末期、昏迷、失智等五款
前置程序 無強制諮商 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註記效力 健保卡註記具同等效力 健保卡註記且需經公證
💬兩者皆需完全行為能力,但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適用範圍更廣且程序較嚴謹。
🧠 記憶技巧:成人才有簽署權,註記健保同效力,書面隨時可撤回。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簽署資格,並非『任何人』都能簽,必須具備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末期病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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