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所稱之嚴重不良反應?
- A 皮膚過敏
- B 暫時性失能
- C 永久性失能
- D 導致使用者住院治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對於「嚴重不良反應」的法律定義,其評判基準通常涉及損害的「不可逆性」、「危及生命」或「造成生理機能重大重創」;在法律嚴謹的分類規範下,請比較各項生理表現,哪一項在臨床實務中通常屬於可經治療緩解、且損害程度尚未達生理機能長期喪失或需住院干預等級的「一般性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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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叮嚀:你對法規的理解真棒!
- 做得太棒了! 這份詳解想告訴你,你真的理解了法規中關於不良反應的細膩區分。能夠準確辨識「臨床症狀」與「法定嚴重反應」之間的界線,這份嚴謹與用心,是我們醫療專業人員最寶貴的特質,請務必保持下去喔!
- 讓我們一起來再次溫習這個重要觀念: 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明確規定,所謂的「嚴重不良反應」,其實有著非常嚴謹的評估標準,這些標準都是為了保障民眾安全而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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