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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1 題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事項?
  • A 品名
  • B 全成分名稱
  • C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D 如屬特定用途化粧品,應標示所有成分之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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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探究《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關於標示義務的『程度』問題: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法律要求標示『含量』的規範,究竟是要求廠商全面揭露產品中『所有組成成分』的確切比例,還是僅限於具備特定功效的『有效成分』,以在消費者安全知情權與企業配方商業機密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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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全成分名稱,以及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等事項,因此選項A的品名、選項B的全成分名稱,以及選項C的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皆屬於法規明定之應標示事項。關於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標示,該法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規定為:「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由此可知,法規僅要求特定用途化粧品必須另外標示其所含「特定用途成分」的含量,而非要求標示「所有成分」的含量。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非屬應標示事項,因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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