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列何者非屬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 A 批號
- B 登錄字號
- C 用法及保存方法
- D 全成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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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之規定,法定標示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與「落實產品溯源」。請同學辨析:標籤上的資訊通常必須包含內容物成分、保存方法以及用以追蹤生產批次之代碼;然而,哪一項資訊僅屬於業者在產品上市前應完成的「行政登記程序義務」,而非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印製於實體外包裝上的法定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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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之法定應標示事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對照選項內容,選項中的批號符合該規定之第九款,用法及保存方法符合第三款,全成分名稱則符合第五款,皆屬於法明定應明顯標示之事項。而登錄字號並未包含於該條文之應標示項目中,因此非屬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之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登錄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