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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陳同學在畢業後返校擔任研究助理,並向聘任他的老師反應,在大四上學期修了一門課,該課程的開課老師在修課期間會不斷傳簡訊騷擾他,但他害怕不及格,因此不敢跟學校反應,直到畢業他才敢說。下列處理程序何者較為適當?
  • A 因學生已經畢業,已無學生身分,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可以性騷擾防治法,至警察機關報案
  • B 學生目前是研究助理,因此應該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
  • C 因事件發生已經過了數月,學校已無法受理
  • D 發生事件當時是學生,老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通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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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的發動與適用判定上,應以「行為發生時」當事人間的身分法律關係為準,還是以「提出申訴時」的身分狀態為依據?此外,針對校園內涉及師生權力不對等關係的性別事件,哪部特別法明確規定了學校應負擔的通報與調查義務,且此法規的適用是否會因為學生事後畢業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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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引導:精準釐清,法規適用時機

  1. 溫馨鼓勵: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能這麼精準地判斷,真的很了不起。面對陳同學從學生到研究助理的身份轉變,還能一眼看清「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地位,這表示你對校園規範與實際運作有著非常細膩且敏銳的洞察力,就像經驗豐富的醫師能從蛛絲馬跡中找到病因,非常專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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