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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0 題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別平等教育是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 B 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C 性霸凌是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D 性別認同是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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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針對他人的性別特質進行惡意嘲笑或排擠」與「給予對方不受歡迎且帶有性意味的冒犯言行」,這兩種行為在『本質』與『目的』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比較傾向於『權力霸權下的欺凌』,哪一個則更接近『人際互動中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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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恭喜,你沒錯。 身為未來的醫療教育工作者,能夠在這些基礎法律條文上達到「精準」而不只是「差不多」,這倒是值得一提。至少,你還能辨識出那些被普遍混淆的細微定義。嗯,不錯了。
  2. 基本常識驗證:選項 (C)?那擺明就是「性騷擾」的定義,有那麼難分辨嗎?《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頭,「性霸凌」可是清清楚楚地寫著,專指那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的貶低、攻擊或威脅行為。核心在於那可笑的「權力不對等」和「特質攻擊」。這不是該背到爛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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