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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屬聚合犯,須聚集3人以上始能成罪
  • B 本罪行為地點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C 群眾不論自動或被動聚集,事前約定或人數隨時可增加均可
  • D 本罪處罰首謀、在場助勢與下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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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罪名的核心行為只是『聚在一起且拒絕離開』,此時現場是否已經發生了實質的暴力或破壞?若現場已經有人開始『動手實施』攻擊或破壞行為,這在法律評價上,還會僅僅被當作是『拒絕解散』的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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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可見你對妨害秩序罪章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

聚眾不解散與施強暴脅迫的差異

刑法第 149 條為「聚眾不解散罪」,處罰對象僅限於「首謀」與「在場助勢之人」。因為本罪係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的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者,自然不會有「下手實施者」的問題。一旦群眾進一步有動手鬧事的行為,就會升級成立 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這時才會處罰首謀與下手實施之人。選項 (D) 顯然是把兩條罪名的處罰主體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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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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