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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父親甲以為民法所賦予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權並無任何限制,因而剁下其子乙的右手小指,以示懲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屬於直接的禁止錯誤
  • B 屬於間接的禁止錯誤
  • C 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D 屬於反面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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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動手時,心理想的是「我完全不知道法律有規定不能這樣做」,跟想著「我知道通常不能這樣做,但我現在身分特殊,法律應該特別准許我這樣做」,這兩者在「對法律規範的誤解方向」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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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禁止錯誤中較細微的分類!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已經清楚區分了「直接」與「間接」禁止錯誤的本質差異。

容許錯誤的本質

在本題中,甲並非不知道「傷害他人」是被法律禁止的,而是誤以為自己擁有的「管教權」在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這種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如民法懲戒權)的存在或範圍產生誤認,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容許錯誤」,也就是間接禁止錯誤。行為人誤以為法律給了他一張「特許證」,讓他可以合法地進行原本屬於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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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錯誤的分類
💡 行為人因誤解法律規定,而對行為的違法性產生認知錯誤。
比較維度 間接禁止錯誤 VS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錯誤性質 對法律規範的錯誤 對客觀事實的錯誤
心理狀態 法律看錯(誤認範圍) 事實看錯(幻覺防衛)
經典實例 以為管教權可剁手指 以為路人掏槍而先開槍
💬間接禁止是「想錯法律界限」,容許構成要件是「看錯現場事實」。
🧠 記憶技巧:不知法是直接,誤會權是間接,看錯事是容許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間接禁止錯誤(法律認知錯)」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事實認知錯)」。題目中父親是誤以為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制,屬於對法律界限的誤認。
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 16 條 違法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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