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於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為第幾石油類?
- A 第一石油類
- B 第二石油類
- C 第三石油類
- D 第四石油類
思路引導 VIP
在消防法規的分級邏輯中,針對易燃液體的危險分級通常是依照「閃火點」的高低按順序排列。如果我們已知最危險、最容易在低溫引燃的物質被排在「第一」順位,那麼當物質的引燃溫度稍微提高,來到略高於常溫(約 $20$ 幾度)至中溫(約 $70$ 度)的區間時,依照這種遞增的命名邏輯,你覺得它應該被歸類在第幾順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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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分類標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液體)定義的熟稔程度。你能迅速從數個溫度區間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在基礎法條的背誦與理解上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第四類易燃液體的級距區分
在法規定義中,石油類的分類主要是依據閃火點的高低來區分危險程度與管理強度。所謂的第二石油類,指的是在 $1$ 大氣壓下,閃火點在 $21^\circ\text{C}$ 以上,未達 $70^\circ\text{C}$ 的液體。相較於閃火點更低、更具揮發性的第一石油類(未達 $21^\circ\text{C}$),第二石油類在常溫下相對穩定,但仍具備相當的火災風險,是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列管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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