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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2 題
有關「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與 P2P 業者之契約中約定,如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經判斷認有必要,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要資料,以瞭解債權真實性
- B P2P 業者得由業者之會計相關部門,定期查核網路借貸事業媒合之借貸案件,包含借貸資訊、相關交易之金流、債權來源及其真實性,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
- C P2P 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個人資料
- D P2P 業者應確保所設置網站之資訊安全及相關資訊傳輸之安全性
思路引導 VIP
在金融產業中,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向銀行或大眾證明自己經手的每一筆借貸債權都是真實且透明的,你認為由「公司內部的員工」出具報告,還是聘請「具備國家證照的外部專業人士」來稽核,哪一種方式更能提供公信力並符合法規監理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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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網路借貸平臺(P2P)」外部監理要求的掌握度。你能從眾多專業敘述中指出錯誤,代表你對金融風險控管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外部獨立查核的重要性
選項 (B) 的錯誤關鍵在於查核的主體。根據《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為了確保債權的真實性並維護投資人與合作銀行的信任,P2P 業者必須委請**外部獨立的「會計師」**進行定期查核,並非僅由公司內部的「會計相關部門」自行辦理。內部部門的查核缺乏法律上的獨立性,難以說服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採信其資產品質,這也是金融監理中常見的「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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