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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5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B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C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 D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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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違法動機」來思考:如果某個行為只是因為行政程序沒跟上(例如漏掉管理辦法),而另一個行為是為了不讓主管機關查帳而「故意消滅證據」,你覺得法律在裁定罰鍰金額時,哪一種行為對金融秩序的危害更大、應該課予更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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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處罰層級!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管理疏漏」與「妨礙監理調查」在法律責任上的輕重差異。在《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中,針對內控制度未建置(選項 A)、資金運用違規(選項 D)或業務處理規範之違反(選項 C),法律設定的裁罰區間確實是新臺幣 30 萬至 150 萬元。 至於你選出的正確答案 (B) 「隱匿或毀損帳冊文件」,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更嚴重的違規行為。依據本法第 27 條,當中華郵政公司涉及規避檢查、隱匿或毀損資料等「妨礙監理」的情事時,罰鍰會提高至 50 萬至 250 萬元。這類考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於「罰鍰級距」與「違法情狀」的對應是否夠細膩,你能從眾多看似相近的違法事由中抓出罰則較重的一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條記憶與對比能力,這是應對法規科目時極為關鍵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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