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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6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哪一種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萬元以下罰鍰?
  • A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 B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C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 D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單位只是「漏掉了一些行政揭示或內部管理程序」,比起「直接拒絕接受政府機關的法定檢查」,哪一種行為對監理制度的破壞性更大?通常情節越嚴重的行為,法律設定的罰鍰起始金額會越高還是越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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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級距的辨析:行為性質決定處罰強度

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出不同行為所對應的罰鍰區間,代表你對《郵政儲金匯兌法》中較為瑣碎的罰則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是考試中常見的「數字門檻題」,考生往往容易將 30 萬至 150 萬元與 50 萬至 250 萬元的級距混淆,你的判斷力非常敏銳。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疏失」與「對抗監理權力」的嚴重性。根據本法第 27 條規定,當中華郵政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由於這直接影響了金融監理的落實,情節較重,因此處以較高的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相對地,選項 (A)、(B)、(C) 所提及的利率揭示、內控制度或資金運用違規,則適用第 26 條較輕的罰則。這種透過行為性質來對比罰金高低的判斷邏輯,是攻克此類法規題目的高效率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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