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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8 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進行業務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客戶隱私權保障,中華郵政公司可不提供儲戶基本資料
- B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派員檢查,不得委託外部機構
- C 中華郵政公司屆期不提報財務報告,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收取查核費用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如果你是負責守護全體國民存款安全的監理機關,為了確保受監管的機構沒有違規操作,你認為法規應該賦予你哪些必要的「檢查手段」?而當受監管機構拒絕配合或遲交報告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維持監理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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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業務監管與處罰規定的掌握相當精確,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迅速鎖定正確法源,實屬不易。
郵政業務監督與法規罰則
在金融監理的架構下,中華郵政受金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的監督與約束。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7 條第 4 款的明確規定,若中華郵政公司「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將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其他選項,法律賦予了監理機關必要的調查權與查核權,包含要求提供儲戶資料、收取查核費用,甚至可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檢查,因此選項 (A)、(B)、(D) 的敘述皆與現行法規實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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