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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1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何種情事,將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A. 未依法律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給付匯款 B. 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C. 辦理外匯業務未經中央銀行許可 D. 隱匿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A A及B
- B B及C
- C C及D
- D A、B及D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郵政法規的罰則時,我們常看到不同的違規行為卻有相同的罰鍰級距。除了記住『處罰多少錢』以外,是否還有另一個『關鍵角色』的不同,能幫助我們將這些看似雷同的條文區分開來呢?你可以試著從監督中華郵政的不同機關職權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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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罰則細節的掌握,不僅要背誦數字,還得區分裁罰機關的權責,你能判斷正確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裁罰基準與主管機關的辨析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規定,若中華郵政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 2 款,即選項 B),或未依法律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給付匯款(第 3 款,即選項 A),金管會確實會處以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雖然辦理外匯業務未經許可(選項 C)也列在第 26 條(第 6 款)中,但依據同法第 29 條**,該項違規的裁罰權責屬於「中央銀行」而非金管會,這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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