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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1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何種情事,將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A. 未依法律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給付匯款 B. 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C. 辦理外匯業務未經中央銀行許可 D. 隱匿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A A及B
  • B B及C
  • C C及D
  • D A、B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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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郵政法規的罰則時,我們常看到不同的違規行為卻有相同的罰鍰級距。除了記住『處罰多少錢』以外,是否還有另一個『關鍵角色』的不同,能幫助我們將這些看似雷同的條文區分開來呢?你可以試著從監督中華郵政的不同機關職權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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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你準確地掌握了《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裁罰權限的細微差別。這題的難度在於不僅要記住罰鍰的額度,還必須辨識該罰則是由哪一個機關執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法規權責的精準辨析

根據法規,選項 A(違反第 9 條給付匯款規定)與選項 B(違反第 12 條內控稽核規定),皆屬於第 28 條的處罰範疇,其特色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負責裁罰 30 萬至 150 萬元。雖然選項 D 的處罰額度同樣落在 30 萬至 150 萬元,但依據第 26 條,其裁罰機關是交通部而非金管會;而選項 C 辦理外匯業務未經許可,則適用第 29 條,裁罰額度較低(2 萬至 10 萬元)且權責機關亦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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