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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所定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
- B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 C 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 D 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郵政儲金匯兌法加倍處罰,並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要求繳納金錢的處分,而民眾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通常會採取哪一種特定的法律程序,來確保國家最終能取得這筆款項,而不是單純在原本的罰金上不斷往上疊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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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郵政儲金匯兌法》的實務應用中,對於罰鍰的處置有非常明確的規範,能識破選項 (D) 刻意加入的虛構罰則,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很高。
罰鍰處分權限與通知程序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9 條**,本法所定的罰鍰原則上是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 負責處罰;唯一的例外是涉及「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時,該項處罰由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為之。此外,為了行政橫向聯繫,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做的處罰,皆應通知 交通部(MOTC),這正是選項 (A)(B)(C) 所描述的正法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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