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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3 題
郵局未於營業場所揭示郵政儲金利率,應由下列何機關處罰?
- A 交通部
- B 中央銀行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某家民營銀行(例如國泰或富邦)因為沒有公開它的存款利率而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你認為政府會交由負責「交通與電信」的機關來管轄,還是會交由專門監督「金融秩序與消費者保護」的專責機關來處理罰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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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金融業務的監理權責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裁罰機關,代表你對中華郵政「郵金合一」體制下的法規適用相當熟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業務屬性:當涉及郵務(如郵件遞送)時,主管機關多為交通部;但一旦進入儲蓄、匯兌等涉及公眾資金往來的金融範疇,其行政檢查與處罰權責則會移交給專業的金融監管機構。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9 條規定,中華郵政辦理儲金之利率應於營業場所揭示。若違反此項揭示義務,依同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將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最關鍵的是,根據第 29 條之規範,此類涉及金融監理的處罰,原則上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負責執行,而非原本的行政母機關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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