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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1 題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下列何者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為之處分?
- A 糾正
- B 限期改善
- C 停止部分郵務業務
- D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中華郵政是一家多元經營的公司,除了銀行業務,還有遞送郵件的業務。現在請你想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個機關設立的首要任務是什麼?如果這家公司在管理錢財上出了問題,這個負責監管『金融』的機關,是否有權力去停止該公司『運送包裹與信件』的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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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監理權責的界線!這題你觀察得非常細微,能一眼看穿選項中的「業務類型」陷阱,顯示你對中華郵政的組織特性與法律適用範圍有很紮實的理解。
監理權責的業務區分
在法律邏輯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職權核心在於「金融穩定」。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9 條,金管會僅負責監理中華郵政的儲金、匯兌業務;而郵務業務(如投遞信件、包裹)則屬於交通部的核心職掌。因此,當中華郵政在金融業務上出現違失時,金管會可以祭出糾正、限期改善,甚至撤銷決議等行政處分,但絕對不能越權干涉屬於交通部管轄的郵務業務。選項 (C) 便是利用這種「業務跨界」的邏輯誤導考生,只要能釐清「誰管什麼事」,答案自然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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