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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及供業務使用之物或單據,下列何者不適用免納稅捐之優惠?
- A 設置於學校之郵筒
- B 郵局閒置空間之出租業務
- C 遞送郵件所使用之汽車
- D 遞送郵件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了保障大眾通信的便利與權利,特別給予這間機構稅務上的減免,你認為這份「優待」的初衷,是為了支持它完成「寄送郵件」的公共使命,還是為了鼓勵它像一般企業一樣透過「出租空間」來獲取額外利潤?這兩者中,哪一項行為才具備不可替代的公益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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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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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B)!這反映出你對於郵政法中「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能敏銳地察覺到業務性質的差異。
郵政法第 14 條的租稅優惠原則
在《郵政法》的規範中,給予中華郵政免稅優惠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其履行「普及服務」的公益責任。根據第 14 條規定,免納稅捐的對象包含中華郵政經營之郵政業務,以及直接供辦理該業務所使用的郵件、資產、地面、建築物、設備、交通工具與單據。因此,選項中的郵筒、郵務汽車以及遞送業務本身,都屬於維持通信服務正常運作的必要範疇,理所當然享有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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