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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4 題

依郵政法規定,於物品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郵票
  • B 無印花符誌之明信片
  • C 特製郵簡之印花
  • D 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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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對「塗改」行為課予刑期或罰金,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價值」?如果一個東西本身還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那麼對它進行加工,會造成國家的資費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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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說明你對於《郵政法》中有關刑事處罰的規範對象,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力。

郵資支付證誌的保護核心

本題的核心在於《郵政法》第 37 條的規定。法律之所以針對塗用膠類、油類等行為課以刑責,是為了防止他人透過「洗清」已使用的標記,達成重複行使、逃漏郵資的目的。因此,受保護的對象必須是「具備資費價值」的憑證。條文明確列舉了:郵票特製郵簡之印花,以及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相較之下,(B) 選項中的「無印花符誌之明信片」僅是單純的紙質載體,本身並不代表已支付郵資,自然不在本條法律保護的特定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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