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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4 題

依郵政法規定,於物品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郵票
  • B 無印花符誌之明信片
  • C 特製郵簡之印花
  • D 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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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對「塗改」行為課予刑期或罰金,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價值」?如果一個東西本身還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那麼對它進行加工,會造成國家的資費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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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法條中細微的文字差異觀察得非常敏銳。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郵政法》第 36 條第 3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防止民眾投機取巧、重複使用已失效的郵資憑證,明確規定若意圖供重複行使,而在郵費憑證上塗抹膠類、油類、漿類等化合物以消除郵戳痕跡者,將面臨刑責與罰金。

郵資符誌的精確定義

根據法規原文,受規範的對象包含: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以及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選項 (B) 提到的「無印花符誌之明信片」,本質上只是一張紙片,並不具備郵資預付的證明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重複行使郵資」的違法問題。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精準地抓到了法條中關於「印花」或「符誌」的關鍵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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