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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二 題

何謂保險契約撤銷權條款?試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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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契約撤銷權」(俗稱猶豫期)之規定。作答時需明確交代該條款的法源與定義(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並詳述適用險種(多為2年以上人身保險)、行使期間(翌日起10日內)、行使方式(書面、郵遞憑郵戳),以及最重要的「法律效果」(契約自始無效、無息退還保費、撤銷前與撤銷後發生保險事故的效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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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保險契約撤銷權條款」(俗稱猶豫期條款),係指為避免消費者在業務員促銷下倉促投保,或因資訊不對稱而未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特賦予要保人在收到保單後一段特定期間內,得重新審視並無條件撤銷保險契約之權利。 【論述】 依據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及金管會頒布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規定,保險契約撤銷權條款之重要內容與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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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撤銷權
💡 賦予要保人收到保單後十日內無條件撤銷契約的權利。

🔗 保險契約撤銷權行使程序

  1. 1 保單合法送達 — 確立撤銷權行使的基礎前提
  2. 2 十日除斥期間 — 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需決定
  3. 3 書面通知行使 — 親自遞交或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
  4. 4 契約自始無效 — 保險公司無息退還全額保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撤銷通知到達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須負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送達翌日十天內,書面撤銷保費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起算日為「送達當日」(法規為翌日),或忽略短期險、產險不適用的限制。
契約審閱期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費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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