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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

試說明保險契約復效條款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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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的「復效」機制,主要針對停效後的保單如何恢復效力。應思考《保險法》第116條之規定,論述重點應包含停效之原因、復效申請期限(六個月內無條件復效、兩年內有條件復效)、保險人之危險評估及拒絕權,以及清償欠款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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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險契約復效條款旨在保障要保人因一時疏忽或經濟困難導致保單停效後,能有恢復契約效力之機會,以維持其保險保障。我國規範主要明定於《保險法》第116條。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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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復效條款
💡 規範停效保單於兩年內恢復效力的門檻、程序與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停效六個月內 VS 停效逾六個月至兩年
復效條件 清償欠費本息即可 須提供可保證明
保險人同意權 不得拒絕 (無條件) 危險達拒保程度可拒絕
審核時效 無須審核 收件後5日內要求證明
💬復效權利隨停效時間拉長而受限,六個月為有無條件復效之關鍵分界點。
🧠 記憶技巧:催告三十停,六月無條驚,兩年不復終。
⚠️ 常見陷阱:漏寫保險人應於『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的程序時限,或誤認超過六個月保險人即可隨意拒絕復效。
保險費交付與催告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 可保證明與危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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