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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5 題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與疾病發生率有關,被保險人於投保住院醫療保險時,應注意其保險年齡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1 歲的零數超過 6 個月者加算 1 歲
  • B 真實投保年齡較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保險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 C 被保險人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D 被保險人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把保險看作一個精密的『平衡天平』:一端是您支付的「保費」,另一端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障額度」。 假設在合約成立時,您放上去的保費重量(因年齡報錯而少繳)實際上撐不起那麼重的保障。在不更動合約本金的前提下,為了維持天平的公平性,保險公司最直接、最符合精算邏輯的做法,是調整「保費」還是調整「保障額度」來對應已經付出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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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保險契約強調對價平衡。當被保險人因為「年齡錯誤」導致短繳保險費時,依照《保險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要保人得選擇補繳短繳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選項 (C) 提到的「補繳保費並加計利息」中「加計利息」並非現行法規規定的處理方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補繳差額」與「比例縮減保額」這兩種不同的救濟機制,考生必須對《保險法》第 122 條第 2 項及示範條款有精確的理解。
📝 投保年齡與錯誤處理
💡 採足歲加六法計算年齡,申報錯誤則按比例調整保額或退費。
比較維度 年齡少報 (少繳保費) VS 年齡多報 (多繳保費)
處理方式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無息退還溢繳保費
計算基礎 實付保費與應付比例 溢領之保險費金額
法律效力 契約有效,僅調整金額 契約有效,返還溢價
💬年齡報錯不論多寡皆不採補繳制,而是以保額縮減或退費處理。
🧠 記憶技巧:半年加一歲,報小砍保額,報大退保費,超齡算無效。
⚠️ 常見陷阱:少報年齡(少繳保費)時,正確做法是「減少保額」,題目常誤導為補繳保費或補利息。
告知義務 最高投保年齡 保險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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