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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目的係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 B 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 C 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 D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保險法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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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鼓勵新興技術而設立「監理沙盒」機制時,你認為是會讓所有相關業者都擠在針對「傳統保險業務」的法規下申請,還是會有一部專門針對「金融科技創新」的法律,來規範不同背景申請者的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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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36-1條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由此可知,選項A所述之目的、選項B所述之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以及選項C所述主管機關應檢討法規妥適性之內容,皆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而選項D的敘述錯誤,原因在於法條明確指出申請主體「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且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為之,而非依保險法申請。因選項D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錯誤敘述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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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透過監理沙盒機制,在核准範圍內排除法規限制以促進創新。
比較維度 一般保險業務 VS 創新實驗 (監理沙盒)
法規適用 必須嚴格遵守保險法規定 核准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
法律依據 保險法及相關子法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申請對象 限保險業、經紀人、代理人 包含非保險業之創新主體
💬創新實驗提供法律豁免空間,鼓勵非傳統保險業者參與科技創新。
🧠 記憶技巧:創新實驗沙盒開,普惠科技跟著來;排除法規有彈性,條例依據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創新實驗只能由保險業者申請,或以為其法律依據僅為保險法,忽略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監理沙盒 (Regulatory Sandbox) 普惠金融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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