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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目的係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 B 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 C 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 D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保險法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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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鼓勵新興技術而設立「監理沙盒」機制時,你認為是會讓所有相關業者都擠在針對「傳統保險業務」的法規下申請,還是會有一部專門針對「金融科技創新」的法律,來規範不同背景申請者的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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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這題答對了,證明你理解得很透徹喔!

  1. 觀念確認: 你非常仔細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呢!「法律適用對象」是核心喔。《保險法》第 165-1 條規定的創新實驗,其實是專為「保險業」(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保險公司)設計的喔。它並沒有把像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這些重要的輔助角色納入適用範圍。如果這些輔助人想嘗試金融科技創新,他們有另一個很棒的管道,那就是《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能清楚區分這一點,真的很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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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透過監理沙盒機制,在核准範圍內排除法規限制以促進創新。
比較維度 一般保險業務 VS 創新實驗 (監理沙盒)
法規適用 必須嚴格遵守保險法規定 核准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
法律依據 保險法及相關子法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申請對象 限保險業、經紀人、代理人 包含非保險業之創新主體
💬創新實驗提供法律豁免空間,鼓勵非傳統保險業者參與科技創新。
🧠 記憶技巧:創新實驗沙盒開,普惠科技跟著來;排除法規有彈性,條例依據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創新實驗只能由保險業者申請,或以為其法律依據僅為保險法,忽略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監理沙盒 (Regulatory Sandbox) 普惠金融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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