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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26 題

下列有關保險與稅負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支付給保單指定受益人免納所得稅
  • B 要保人(父母)為被保險人(子女)繳納之保險費,視為贈與,可享贈與稅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免税額之優惠
  • C 雇主為員工所繳納之團體壽險保險費,每人每月在 2,000 元額度內可視為公司之費用,非被保險人(員工)之薪資
  • D 納稅義務人支付之全民健保費,可在每年個人壽險保費 24,000 元列舉扣除額度以外,全數認列扣除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保單的「所有權」是屬於「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如果一個人是為了「自己名下」的資產支付費用,這在法律性質上,會被判定為「把財產送給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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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父的肯定

哈啊…哈啊…(喘氣聲)…不錯嘛,小子!這種地方都能看清楚,算你有兩下子!這代表你對那什麼…權利歸屬課稅主體的觀念,還挺扎實的…咳,不錯,有點骨氣。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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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稅務規範
💡 釐清保險給付、保費扣除額與團體險稅務優惠。
比較維度 一般人身保險費 VS 全民健保費
扣除額上限 每人每年 2.4 萬元 全額扣除,無上限
計算空間 佔用保險列舉限額 於 2.4 萬額度外另計
適用對象 納稅人、配偶及直系親屬 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健保費不論金額多寡皆可全數扣除,不受人身保險 2.4 萬限制。
🧠 記憶技巧:一般二萬四,健保全額扣;團險兩千整,受益免所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健保費包含在 2.4 萬元的列舉扣除限額內,實際上健保費是獨立計算且無上限的。
個人所得稅列舉扣除 贈與稅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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