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四 題
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行使其核課行為,用以確定納稅義務人具體納稅內容之時效,對於稅捐之核課期間及核課期間之起算有何相關規定?請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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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及第22條(起算日)。答題時應先界定「申報繳納」與「查定課徵」之稅捐種類,再依「是否如期申報」、「有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分述五年與七年之核課期間,最後對應說明各情形之起算日,以展現法條記憶的精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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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旨在確定納稅義務人之具體納稅義務。為使租稅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並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與維持法秩序安定,《稅捐稽徵法》明文訂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及起算日,逾越該期間即不得再行補稅處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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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核課期間與起算
💡 區分 5 年與 7 年核課期,並依申報狀況決定起算日。
| 比較維度 | 五年核課期間 | VS | 七年核課期間 |
|---|---|---|---|
| 適用情境 | 已申報無詐術、稅籍查定 | — | 未申報、不正當方法逃漏 |
| 法條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 —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
| 起算基準 | 申報日、徵期屆滿之翌日 | — | 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
💬誠實申報適用五年短期間,不實或未申報則延長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