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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16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該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 B 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標示燈,該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其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 D 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的避難方向指示燈,該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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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棟建築物的體積非常龐大(例如巨型購物中心),比起一般的小型辦公室,民眾從室內深處撤離到戶外安全區域所需的時間會如何變化?基於這個邏輯,法律在設定緊急導引燈具的「供電時間」時,可能會以什麼樣的數據指標(如面積或高度)作為延長供電要求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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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5條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原則上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若設於特定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 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該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若位於主要避難路徑,其緊急電源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同時,依據同條文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直通樓梯」屬於主要避難路徑。因此,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其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容量規定應在六十分鐘以上,完全符合法規。 其餘選項錯誤之原因在於:選項(A)與(D)皆提及高層建築物,依據第15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高層建築物須「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方適用六十分鐘以上之緊急電源容量標準,選項敘述為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故不符合條件。選項(B)之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雖符合第一項第三款之場所條件,但「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並不符合法規第二項所定義之主要避難路徑(如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或直通樓梯),因此不適用六十分鐘以上之規定。綜合上述,僅選項(C)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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