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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5 題

依據現行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對於內置型引導燈具相關試驗等標準,何者錯誤?
  • A 內置型引導燈具有效亮燈時間:20 分鐘以上或是 60 分鐘以上
  • B 內置型引導燈具鎳鎘或鎳氫蓄電池之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 25 或 75 分鐘後,電池之端電壓不得少於標稱電壓之 87.5%,且測此電壓時放電作業不得停止
  • C 平均亮度試驗內緊急電源試驗之測試時間:為於執行常用電源之測試後,再依產品標示額定充電時間完成後即予斷電,並於斷電後 25 或 75 分鐘後即實施試驗,並於 10 分鐘內測試完畢
  • D 內置型引導燈具緊急電源時間:應維持 8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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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避難引導設備最核心的功能是維持足夠的照明時間。如果法規要求這類燈具在停電後必須「有效亮燈」達到一個特定的基本基準(例如 20 分鐘以上),那麼在測試其「緊急電源」的耐用能力時,你認為測試標準所要求的維持時間,理論上應該會遠低於這個亮燈基準,還是要與該基準相符甚至更高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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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指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中的數值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法規數據的敏感度,特別是當多個時間參數同時出現時,是否能辨識出其中的邏輯矛盾。

引導燈具的性能要求與邏輯

在認可基準中,內置型引導燈具的有效亮燈時間被明確要求為 20 分鐘或 60 分鐘以上。為了確保設備在實際災害時能穩定發揮功能,相關的試驗標準(如選項 B 與 C 提到的放電與亮度測試)都會以這些時間為基準,並額外預留 5 到 15 分鐘的緩衝空間。因此,選項 (D) 提到的「8 分鐘」不僅遠低於法定的基本亮燈要求,在系統安全設計的邏輯上也是完全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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