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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應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規模何者錯誤?
  • A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B 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 C 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 D 視聽理容中心,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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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提供住宿、且住民在緊急狀況下可能需要更多協助的「避難弱勢場所」,相較於一般商業場所,政府在制定消防設備的設置門檻時,會傾向於讓面積標準變得「更大」還是「更小」以確保安全?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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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中,關於排煙設備設置門檻的細膩理解。你能從眾多法規數值與場所類別中,察覺到機構類別與面積標準的對應關係,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法規適用對象與場所辨析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法源分類與適用範圍的匹配。選項 (A) 提到的「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在法規分類中屬於第 12 條第 2 款第 7 目,但檢視第 28 條第 1 款關於「500 平方公尺以上應設排煙設備」的適用對象時,主要涵蓋的是甲類場所、商場或特定具危險性的乙類場所(如旅館、餐廳等),並未包含第 7 目的精神復健機構。這種分類上的細微差異,正是 (A) 選項錯誤的原因所在。相較之下,選項 (B) 的有效通風面積計算、(C) 的**無開口樓層(windowless floor)**達 1,000 平方公尺,以及 (D) 的視聽理容場所達 500 平方公尺,均完全符合現行設置基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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