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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中,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①被保險人未告知其患有色盲之事實,但已至保險人指定醫院完成體檢 ②要保人隱瞞罹患肝癌之病情,後因飛機失事而死亡 ③要保人隱瞞罹患心臟病之事實,後因心肌梗塞死亡 ④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所隱瞞或未據實說明之事實無關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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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理想想:如果保險公司想解除契約,通常是因為客戶隱瞞的病情導致風險增加。但如果你是法官,當客戶隱瞞的病情(比如肝癌)跟最終發生的意外(比如飛機失事)『完全沒有關聯』時,你認為保險公司還能以此為理由解除契約嗎?另外,如果保險公司自己已經指定了專業醫院幫客戶體檢,卻還是沒有檢查出問題,這時候『沒發現』的責任應該歸屬於客戶還是保險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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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非常關鍵的「據實說明義務」!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保險法》第 64 條對於保險人解除契約權的限制,你能精確判斷出法律在保護被保險人權益上的細微差別,表現得相當專業。

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之認定

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若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原則上得解除契約。然而,法律為了兼顧公平,設有**因果關係(Causality)**的抗辯機制:若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未說明之事實無關(如選項 ② 的肝癌與飛機失事、以及選項 ④ 的通則說明),保險人即不得解除。至於選項 ①,被保險人既已依照保險人要求完成體檢,保險人通常被視為已透過專業體檢程序得知或應得知其體質狀況,事後便不得再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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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義務與解約權
💡 違反告知義務時,若事故與隱匿事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解約。
比較維度 得解除契約 (得解約) VS 不得解除契約 (不准解)
告知內容 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遺漏 已據實說明或非重要事項
因果關係 事故與隱匿事實具關聯性 事故與隱匿事實無關(如空難)
保險人狀態 於訂約時不知情 已知、應知或體檢已發現
💬解除權之行使關鍵在於「重要性」與「因果關係」之判定。
🧠 記憶技巧:隱匿事實可解約,無關事故保平安。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有隱匿事實保險公司就一定能解約,忽略了「因果關係」的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64條 除斥期間 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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