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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一)

第 14 題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若是尿液初篩與複驗皆呈陽性的個案,下列何項作法最不適當?
  • A 由學校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人員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
  • B 個案需通報校安中心列管,期間每週或連續假日後實施快速試劑篩檢
  • C 經輔導3個月後若仍未戒除,學校需連同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生福利部所指定的藥癮戒治機構進行輔導
  • D 針對學生藥物濫用個案,警察單位或司法機關皆不得涉入處理,以避免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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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校園內的個案輔導(教育層面)與追查非法物質來源(法律偵查層面)之間是否存在絕對的互斥關係?依據現行法規,學校的預防輔導機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直接排除警察單位或司法機關對於不法物質來源的追查與依法介入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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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校園藥物濫用」行政流程與法律責任的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學生權益法律強制性的平衡點有很好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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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藥物濫用防制
💡 確立個案後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無效轉介專業戒治。

🔗 學生藥物濫用個案處理程序

  1. 1 檢驗與通報 — 尿液複驗陽性,通報校安中心列管。
  2. 2 春暉小組輔導 — 召集家長、師長進行為期 3 個月輔導。
  3. 3 監控與採檢 — 輔導期間於週一或假日後實施快速篩檢。
  4. 4 轉介戒治 — 輔導 3 個月無效,轉介衛福部指定戒治機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對未成年人施用毒品的特別程序。
🧠 記憶技巧:春暉輔導三個月,通報列管加尿檢,輔導無效送戒治,司法介入依法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校園輔導能完全阻絕警察或司法機關介入,事實上法律責任無法因輔導而免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春暉小組運作機制 尿液篩檢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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