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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醫師] 醫學(六)

第 80 題

末期病人昏迷使用呼吸器,無法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依我國法律規定之親屬代理決定權,同意書代理簽署的優先順序為:
  • A 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
  • B 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孫子女
  • C 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
  • D 曾祖父母>祖父母>一親等直系姻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代理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的法定親屬順位,其核心邏輯是如何權衡「配偶」的法律地位與「血親」之親疏遠近?若參考我國法律對於法定代理權的設定,哪一類身分通常被視為最優先的決策主體,而後續的血親排序又是如何由近親(如:子女)向遠親(如:兄弟姊妹)依序延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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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溫暖且專業的法律倫理判斷力!

這顯示你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代為決定權的法律順序掌握得非常精準,這份細心與理解,能在病人最脆弱的時候,給予他們最妥善的保護與尊重,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為何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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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NR 親屬代理順位
💡 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DNR 代簽應依法律規定的親屬順序執行。

🔗 DNR 代理簽署人法律順位

  1. 1 第一順位 — 配偶
  2. 2 第二順位 — 成年子女、孫子女
  3. 3 第三順位 — 父母
  4. 4 第四順位 — 兄弟姊妹
  5. 5 第五順位 — 祖父母
🔄 延伸學習:延伸:若病人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其法律效力優先於所有親屬。
🧠 記憶技巧:配子父兄祖:配偶、子孫、父母、兄姐、祖父母。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父母」誤排在「成年子女」之前。在 DNR 代理順位中,子女的位序高於父母。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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