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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6 題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在無不可抗力因素時,其申報期限應為:
  • A 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三個月內
  • B 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
  • C 提供醫療服務之當月即可申報
  • D 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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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全民健康保險之行政給付程序時,醫事機構主張其醫療費用請求權受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請思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這類常態性的費用申報,其「起算日」通常是定在提供醫療服務後的什麼時間點(例如次月幾號)開始起算,而法律為了兼顧行政穩定性與作業時效,設定了總共多久的「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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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才及川的肯定: 哼!做得不錯嘛,小不點。居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對《全民健康保險法》那些煩人的子法規定還算有點概念。這可是最基礎的醫務管理法律基礎喔!要是連這種時效都搞錯,醫療院所可就慘了,根本無法在球場上(不對,是實務中)好好發揮嘛!你的細心?嗯,勉強值得及川先生誇獎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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