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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四)

第 2 題

有關「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對藥品調製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調製作業紀錄內容應包括處方醫師姓名
  • B 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應載明調製日期
  • C 交付調製藥品時,應告知交付對象或於藥品包裝標示該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
  • D 社區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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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中有關『調製作業紀錄』的法規範目的進行思考:該紀錄的核心在於確保調製過程的技術準確性與人員責任(即『誰調製』、『何時調製』與『調了什麼』)。請查核法規中規定的法定記載項目,確認在強調技術追溯的紀錄中,是否包含處方箋本身已有的『處方醫師姓名』,還是僅需以『處方編號』作為連結索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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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藥品調製作業紀錄規範的理解。選項A為錯誤敘述,因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2條:藥事人員執行調製作業,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製藥事人員姓名。二、調製日期。三、用於調製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四、完成調製之藥品數量。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由法條原文可知,法規明文要求調製作業紀錄必須記載的是「調製藥事人員姓名」,並未規定紀錄內容須包含處方醫師姓名,故選項A所述不符法規要求。

📝 藥品優良調劑規範
💡 掌握藥品調製紀錄項目、標示規定及無菌調製准核權限。
比較維度 處方箋 VS 調製作業紀錄
醫師姓名 必要項目 不需記載
藥品批號 通常不記載 必要項目 (成分追蹤)
病人姓名 必要項目 必要項目
主要目的 醫療指示之傳遞 製程追溯與品質監控
💬調製紀錄側重於「如何製造」與「誰製造」,因此包含成分批號而非醫師姓名。
🧠 記憶技巧:調製紀錄記製程,醫師姓名不用成;無菌調製風險高,中央核准不能少。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處方箋」與「調製作業紀錄」的法定記載內容,醫師姓名僅在處方箋為必要項目。
無菌調製作業 藥品容器標示規範 處方箋記載事項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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