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臺南公司 113 年度之決算報表已於 114 年 6 月 30 日提請股東承認,然而該公司也因為帳載不實於 114 年 7 月 20 日遭員工踢爆,並被某週刊大幅報導,未來也可能遭到國稅局補徵及處罰。試問臺南公司下列那些人員在 114 年 6 月 30 日提請股東承認後,對於 113 年度之會計責任可以解除?①商業負責人 ②經理人 ③主辦會計 ④經辦會計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①③
- C 僅③④
- D 臺南公司因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故①③無法解除 113 年度之會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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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賦予你一份「責任解除書」,前提是你完成了一份報表並獲得認可。但如果這份報表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欺騙」的基礎上,你認為法律還會依照原計畫,給予這些參與者這份豁免權嗎?請思考法律保障的是「程序完成」還是「誠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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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本題中,臺南公司 113 年度之決算報表雖已於 114 年 6 月 30 日提請股東承認,然因該公司後續遭踢爆有帳載不實之情事,符合法條但書所稱之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因此商業負責人(①)與主辦會計(③)對於 113 年度之會計責任無法依法解除。此外,經理人(②)與經辦會計(④)本即非該條文所規範得因報表獲承認而解除會計責任之對象,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會計責任之解除
💡 股東承認報表後原則免責,但有不法行為者例外。
| 比較維度 | 一般合法決算 | VS | 不法或不正當行為 |
|---|---|---|---|
| 法源依據 | 商會法第 70 條本文 | — | 商會法第 70 條但書 |
| 股東承認後 | 會計責任解除 | — | 會計責任不得解除 |
| 責任對象 | 負責人、主辦會計 | — | 負責人、主辦會計 |
💬股東承認雖具免責效力,但「誠信」是不法行為的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