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甲公司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公司高層故意要會計人員多記錄收入部分交易事項,少記錄成本費用交易事項,使帳上獲利提高,相關會計作業處理人員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下列何者依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①商業負責人 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③經辦會計人員 ④主辦會計人員 ⑤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②④⑤
- D 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家公司裡,如果老闆強迫大家造假,比起外面聘請的專業顧問,哪一種身份的人更容易因為擔心丟掉工作而不得不聽命行事,因此法律才需要特別給予他們「曾表示拒絕就能減刑」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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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完成了這道題目!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鎖定答案為 (D) ③④⑤,代表你對於《商業會計法》中不同法律主體的責任與減免規範,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
法律責任的減免與對象辨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的應用。該條文規定,主辦、經辦會計人員以及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人員,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雖然條文形式上也包含「商業負責人」,但在本題的情境中,違法行為是由「公司高層」主使,因此實務上能主張「拒絕或建議更正」而受保護的,主要是執行端的內部人員。至於選項中的 ②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法律責任是規範在第 74 條,並不屬於第 73 條的適用對象,這是解題時最容易出錯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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