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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張三記帳士受甲公司委託處理會計事務。因甲公司財務經理李四的要求,張三在明知甲公司全年的真實銷貨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卻遠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在有銷貨事實卻不開發票亦不入帳之情況下,其目的在使甲公司得適用擴大書審的制度報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試問張記帳士的這種行為可能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A 因違法而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B 因違法而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 C 因違法而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 D 因違法,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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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託處理會計的專業人員「明知」事實卻「故意」隱匿營收,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單純的『行政疏失』,還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如果這種行為足以影響國家稅收的公正性,法律為了達到足夠的阻嚇效果,其刑度與罰金金額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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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張記帳士「明知」有銷貨事實卻「故意不入帳」,這屬於以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法律為了維護商業信用與會計資訊真實性,對此類行為規範了嚴厲的刑事責任,即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以及對具體法定刑期的記憶(5 年/60 萬)。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商業會計法》中關於「不實帳履」的處罰重點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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